最新发布了《天津市有关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21.02.23)》(以下简称《目录》),
从公布的名单中能够准确的看出,本次目录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有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等41家大三甲医院,限制类手术包括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血液透析、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等35项限制类技术。
文件的发布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此后这41家大三甲医院内的部分医疗技术将成为限制类技术,医疗机构依据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后,合乎条件方可继续开展。
事实上,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多个地区先后落地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制度,区域内大批大三甲医院手术受限。
值得注意的是,大批医疗技术受限之后,院内的手术量也将因此下降,且相关的医疗器械、耗材势必也会受到波及。
对于耗材经销商而言,院内减少使用手术耗材之后,无疑也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耗材采购量。
但另一方面,虽然上述的医疗技术被纳为限制类技术,但并未被全面禁止。也就是说,相关合乎条件的医疗机构仍旧能开展手术。
限制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
例如: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呼吸内镜、消化内镜、普通外科内镜、泌尿外科、关节镜、脊柱内镜、胸外科内镜、妇科内镜、鼻科内镜、咽喉科内镜、儿科呼吸内镜、儿科消化内镜、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包括膝、髋和其他人工关节)、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等。
据此前《上海细则》显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都属于“限制类技术”:
1、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制条件;
早在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就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逐步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加强对违规医疗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规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开展全面清理。
以心室辅助技术为例,国家对于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最低要求就包括:
1、医疗机构需要有心脏大血管外科专用手术室、心血管造影室和心血管重症监护室。
2、医疗机构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脏外科手术病例不少于1000例。
3、开展心室辅助技术的医师有10年以上心脏大血管专业领域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如果医疗机构出现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未经审核的医疗技术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违反规定但未立马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技术审核或擅自临床应用要重新审核的医疗技术等情况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事实上,对于限制类医疗技术,市场上一直众说纷纭。一部分人表示,应该全方面实施此类制度,以约束医疗机构中并未达到手术标准却私自通过“飞刀”的方式开展相关临床技术的现象;而另一部分人表示,限制医疗技术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是限制了医学的发展,保守治疗的解决方式未必有通过手术解决的方案快速有效,虽然限制手术能够欧节省医保资金,但也不应该阻碍现代医学的发展。